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巡护监管是保护区保护自然资源、掌握林业动态,及时有效处置破坏保护区自然资源的重要手段,保护区巡护监管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开展巡护监管工作。各管理站要按照辖区查山巡护管理的制度及本办法的要求,抓好辖区日常查山巡护检查工作。确定一名站领导主管本辖区内查山巡护管理工作。把查山巡护工作按照护林组划分管辖片区,护林组长为片区责任人。把管辖片区和岗位责任对应起来,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巡护监管实行4级包片责任制,即护林人员—护林点—管理站—管理局。
第二条 护林员查山巡护的重点内容。
1、严密监测森林防火重点区域,预防和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2、保护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
3、确保围栏、界碑、宣传牌、标志牌、瞭望塔等基础设施完好;
4、做好森林资源的监测工作。
第三条 护林员认真履行巡护检查职责。
护林员必须按照《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巡护监管方案》及管理站的要求开展巡山查林,护林员要加强对本管辖片区的主要沟道、山头和森林防火重点监测对象的动态巡护检查。每月将辖区内的深山区域全面巡护检查一次。每月累计深山巡护检查达到6天以上,浅山巡护检查达9天以上,围栏、碑、牌等基础设施巡护检查达每周1次,特殊情况除外。
深山和浅山的标准由各管理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报管理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 护林组建立巡护检查情况登记制度,规范动态巡护检查。
每次巡护检查,护林员要携带GPS和个人《巡护监测记录》(小本),在巡护检查过程中认真填写监测情况。回到护林组后,护林员将巡护检查情况认真填写到《护林员工作日志》。由巡护检查带队人将每人监测到的详细情况汇总,认真填写到《护林组工作日志》上。《护林组工作日志》每天填写一页。
配备视频监控系统的护林组,要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使用,每日对监控情况作详细记录,认真填写《视频监控日志》。
护林员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如占用林地、盗伐林木、偷猎野生动物、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森林火灾、探矿、开矿、旅游、取土、水电开发等,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护林点。护林点负责人必须重视护林员报告的情况,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再第一时间报告管理站。管理站接到护林点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复查,复查无误后再第一时间报告管理局,并采取适当措施进行有效处置。管理局在接到管理站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核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立即交由贺兰山森林公安查处,无法查处的或查处无效的,立即上报自治区林业厅。
1.护林点根据本当月巡护监管情况编制《巡护监管报告》,于下月5日前将书面报管理站。管理站根据护林点的《巡护监管报告》和平时督查工作记录编制管理站《巡护监管报告》,于每季度终了10日前书面报管理局。
2.自查。护林点每季度组织本站管护人员对本季度的巡护监管工作进行一次自查,自查结果于下月10日前书面报管理站。发现涉嫌未批先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工,并将情况循序报告管理站。
3.复查。管理站每半年对各护林点资源管护情况,特别是针对异常情况和管理局交由督办的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复查结果分别以书面形式在7月和12月上旬报管理局,并且上报项目复查清单。
4.核查。管理局在每年7月和12月组成专门的工作组,根据管理站提供的项目复查清单进行逐一核实,核实结果纳入保护区目标责任书考核成绩。在核查中发现管理站有虚报、瞒报、漏报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建议自治区林业厅对管理站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5.护林点和管理站在自查和复查中发现管护人员因巡护监管不到位、护林员工作日志和巡护监管记录记载不真实、对林区动态不掌握,造成管护责任区资源遭到破坏的,按照管护责任区倒查管护人员的责任。认定为巡护监管不到位的,将复查结果记入管护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年终兑现奖罚。
6.管理站要对护林员巡护监管工作实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成绩与绩效工资挂钩,奖优罚劣。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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