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办事处计划在贺兰山石炭井沟实施贺兰山石炭井马莲滩段生态环境修复工程,拟永久使用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贺兰山管理局管辖的国有林地。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原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使用林地单位:大武口区石炭井街道办事处。
二、拟使用林地项目名称:贺兰山石炭井马莲滩段生态环境修复工程。
三、拟使用林地的用途:生态环境修复。
四、项目建设地点:贺兰山石炭井沟。
五、拟使用林地的范围及面积:以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为准,项目拟使用林地面积0.8472公顷,均为永久使用。
六、拟使用林地上林木情况:无采伐蓄积。
七、拟使用林地的权属: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八、拟使用林地补偿情况:本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根据《自治区财政厅 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宁财(综)发〔2021〕204号)标准征收,林地林木补偿费用将由项目建设方与管理局签订补偿协议。
以上内容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自2023年6月5日至2023年6月9日,共计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向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反映。
电话:0951—2153661。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3年6月5日